建筑物消防高位水箱的儲存水量標準
建筑物消防高位水箱的儲存水量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8.4.4條及條文說明中指出“:室內消防高位水箱是存儲撲救初期火災用水量的儲水設備,一般考慮10分鐘撲救初期火災的用水量。但有些建筑消防用水量較大,而初期滅火時的實際出水水槍數量有限。因此規定消防用水量≤25L/S時,消防水箱容量可采用12m3;超過25L/S時,可采用18m3。”該條款中可以理解為:條文中的“室內消防用水量”應為室內消火栓系統的用水量;消防高位水箱應儲存10分鐘的消防用水量“應”表示嚴格、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對于消防用水量小于或大于25L/S時,規范均作了相應的消防高位水箱儲水容積減量規定,以降低工程造價。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84――95)(2005年版)中第7.4.4.1規定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第8.4.4條的內容一致,該法規條文說明中又明確指出了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淋系統的消防水箱容積應分別保證,也進一步驗證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室內消防用水量”應為消火栓系統用水量的含義。《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中第10.3.1條規定“: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其儲水量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該條文說明指出: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消防高位水箱設置要求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例如一棟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辦公樓屬于一類高層,經過計算其屋頂消防高位水箱的室內消火栓和自動噴淋系統的用水量分別為24m3(按規范可為18m3)和12.6m3,如果兩個系統合用高位水箱,那高位水箱的容積至少應為30.6m3。但在實際中,各地區設計院執行的設計標準卻不相同,大多數地區對上述情況的消防高位水箱容積應按18m3設計,且施工圖紙審查機構和消防審批部門也默認這種設計。但還有些地區設計和相關的審查機構嚴格按照室內消火栓系統為18m3,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為12.6m3分別考慮。筆者認為,對于建筑物內既設有消火栓系統又設有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的,其屋頂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均應滿足各自的用水量要求,同時也應適當考慮實際工程造價等因素作適當調整,以確保每個系統在撲救初期火災時的用水量的要求。